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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执行异议申请人是什么

2024-04-26 申请书

在当今法治社会,申请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作用也越来越丰富,执行异议申请也是一种申请。以下是小边整理的执行异议申请,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阅读和参考。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理解它。

有关执行异议申请书1

复议申请人:明天,男, 复议申请人:王大夏,男, 复议被申请人:什么是,男, 申请人:苹果、女、女、

复议申请人:鸭梨、女,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

复议理由: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条适用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是错误的,应当适用第二百四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理

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的规定。第二百四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外人对执行目标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原因成立的,裁定暂停执行目标;原因不成立的,驳回裁定。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的法律规定。

2、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是什么,苹果案和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是合法有效的,这是错误的。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两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雅丽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这两起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复议申请人处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第二起案件。但原审法院将这两起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全部送达复议申请人,并采取不正当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__年8月9日的送达回执上签字。仅从程序上看,原审法院在这两起案件中的诉讼保全措施是违法的。

第三,原审法院不应向复议申请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即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有债权。早在20__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就把法定代表人从“艾小林”变成了“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是什么,苹果案和复议被申请人王大霞案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

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楚,证据不足。

首先,复议申请人雅丽在永兴矿业没有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未有合法有效的材料表明复议申请人在永兴矿业享有股份。

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股份,而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原审法院仅以调查记录中复议申请人认可的“矿山以平民名义转让给明天,全部转让款8万元,明天支付4万元,2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调查记录中,只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购买永兴矿业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以“平民”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复议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是平民所有,而不是复议申请人的鸭梨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债权,与事实不符,在法律上没有证据。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过程中,程序是非法的,适用法律是错误的。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定!

此致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20__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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